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案例警示
案例一:委托第三方代缴实为代替,委托合同无效!——(2023)川 0193 民初 569 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构建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 “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社保涉及人身性质,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此类代缴社保行为,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转移账户,改变缴费主体,造成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属虚构劳动关系参保,不能反映真实的劳动关系,其实质是骗取参保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的《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某乙公司因案涉《委托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应全额返还,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退还收取的 35000 元服务费。某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对于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异地代缴,劳动者工伤后社保拒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2018)鄂 01 民终 3245 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 “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就本案而言,国丹公司委托友邦公司为其职工乔薇代缴工伤保险,而社保代缴单位(友邦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向乔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乔薇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国丹公司承担。因此,国丹公司应支付乔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36000 元(4,000 元 / 月 ×9 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3816 元(65720 元 / 年 ÷12 个月 ×8 个月),但乔薇仅主张 41244 元,超过部分视为乔薇自动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65724 元(65720 元 / 年 ÷12 个月 ×12 个月)。
综上所述,乔薇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案例三: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参保,骗取社保基金获刑
2020 年 11 月,某市社保局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参保企业进行专项稽核审计中,发现某区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有 85 人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规办理退休的问题。经查,自 2019 年起,该公司伙同张某等人,以杨某等临近 50 岁的女性为特定业务对象,在向相关人员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手续费后,伪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工资流水等用工资料,虚构杨某等人为该公司职工,在杨某等人承担全部社保费和工资费用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年满 50 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童某、吴某等 9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社保基金,童某、吴某等 9 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相关涉案人员被取消退休资格,违规领取的养老金被责令全部退还。
顺创律师分析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进行社保代缴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企业若参与此类非正当目的的代缴,不仅可能面临资金损失,还会因协助他人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第三方代缴使得用人单位与社保缴纳地、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在出现工伤时,劳动者难以顺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导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无疑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潜在风险,重视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重要性。
无论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还是企业参与协助此类行为,都将触犯刑法。企业一旦涉及其中,不仅相关责任人会面临刑事处罚,企业的声誉和经营也将遭受重创,甚至可能面临破产风险。这提醒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
四、以其他公司名义缴纳社保是否为未依法缴纳?
以其它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算不算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观点一:属于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 12 条做出如下裁判意见:
1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
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和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2019)津民申 592 号
刘飞龙以正大天津公司用案外人前锦公司名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正大天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查,正大天津公司与前锦公司曾签订《前程无忧人事外包服务协议》,就前锦公司为正大天津公司代管员工人事关系、代缴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刘飞龙亦签订书面参保类型确认承诺书,认可由前锦公司为其代办社保。正大天津公司按照约定委托前锦公司为刘飞龙缴纳了保险,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刘飞龙合法权益。故,刘飞龙主张正大天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不足。
五、社保代缴法律风险
(一)民事风险
代缴协议无效,服务费打水漂: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可能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代缴协议无效。一旦协议被认定无效,企业支付的服务费将难以追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由企业全额赔付:在社保代缴情况下,若员工发生工伤或需要享受医疗等社保待遇,由于缴费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可能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从社保基金获得赔付。此时,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员工的工伤、医疗等全部费用,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行政风险
社保部门稽查补缴 + 滞纳金:社保部门有权对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稽查。若发现企业存在代缴社保等违规行为,会责令企业补缴社保费用,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成本,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行政处罚(如罚款、列入失信名单):对于违规代缴社保的企业,社保部门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能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这将对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造成极大损害,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诸多限制。
(三)刑事风险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基金,构成诈骗罪: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一定标准,将构成诈骗罪。企业若参与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骗取社保基金,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伪造公章、劳动合同等文件,涉嫌伪造公文 / 印章罪:为实现社保代缴,企业可能会伪造公章、劳动合同等文件。这种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用工管理风险
劳动关系与社保主体不一致,引发员工仲裁索赔:员工可能以劳动关系与社保主体不一致为由,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进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这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无法享受地方性社保补贴、人才政策:部分地区为吸引人才或扶持企业发展,会出台一些社保补贴、人才政策。但企业因代缴社保导致社保缴纳不符合政策要求,将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错失发展机遇。
六、企业合规指南
(一)代缴社保的 “绝对禁区”
1.禁止虚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确保社保账户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一致,严格按照真实的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杜绝任何虚构劳动关系以实现社保代缴的行为。
2.禁止异地代缴(法律特殊规定除外):社保登记原则上需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办理。企业应避免为节省成本或其他目的在异地代缴社保,除非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集团企业、关联公司的合规操作
风险场景:在集团企业或关联公司中,常出现 A 公司用工,B 公司参保,员工实际为 A 公司工作的情况,这种情况存在较大风险。
合规逻辑:
若员工实际为 A 公司工作,必须由 A 公司参保,以确保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主体一致,避免法律风险。若因特殊情况需 B 公司参保,需通过合法劳务派遣或借调程序,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社保缴纳责任、员工管理责任等,保障各方权益。
(三)合法替代方案
方案一:劳务派遣或外包
与正规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由派遣方按照法律规定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和信誉,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运营能力。
确保派遣协议、用工合同、工资发放主体一致,避免出现因主体混乱引发的法律纠纷。明确各方在社保缴纳、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方案二:多地分支机构自主参保
对于跨区域用工的大型企业,可在用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直接为员工参保。这样既能满足员工在工作地享受社保待遇的需求,又能确保社保缴纳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异地代缴的风险。
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后,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机制,确保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方案三:灵活用工 + 商业保险补充
对非核心岗位,企业可采用灵活用工方式,但需严格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采用灵活用工模式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劳动关系纠纷。
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覆盖社保空窗期风险。商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社保的不足,为企业和员工提供额外的保障,降低企业的风险。
(四)风控清单:企业自查 5 大要点
1.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及时发现并纠正不一致的情况,确保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的一致性。
2.核查社保缴纳地是否为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避免因异地代缴引发的法律风险。若存在特殊情况需异地缴纳,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内部要明确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是无效的,杜绝此类协议的签订。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宣传,让员工了解社保的重要性和企业的法定义务。
4.留存完整的入职培训、岗位风险告知记录,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出现法律纠纷时,也能作为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5.定期核查第三方代缴机构(若有合作)的资质与合规性,包括其营业执照、社保代理资质、运营情况等。一旦发现代缴机构存在违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作,避免受到牵连。
社保代缴虽然看似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便利和成本节约,但其中隐藏的风险远远超过了短期利益。企业在处理社保缴纳问题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既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实现可持续发展。若企业在社保缴纳方面存在疑问或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企业运营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